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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教師會 - 會章

會章 委員會成員

活動概況

會議記錄 家長意見

 

第五屆法團校董會
家長校董選舉結果

一、 會名:瑪利諾神父教會學校(小學部)家長教師會

二、 會址:九龍深水埗海麗街11號

三、 宗旨:

  • 加強學校與家長之溝通,了解和聯繫,以促進教育效能。
  • 收集家長對學校政策、教育方針之意見。
  • 促進家長、教師之間了解和建立良好、融洽關係。
  • 協助推廣學校課外活動。
  • 改善學校設施,幫助學校之發展。
  • 增加學生福利,增強學生及家長對學校的歸屬感,以促進教學效能。
  • 處理一切其他事項以達至上述目的。


四、 會員:

  • 加強學校與家長之溝通,了解和聯繫,以促進教育效能。
    • 家長會員:凡在校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皆自動成為家長會員(以家庭為單位)。
    • 教師會員:現任校長及教師自動成為教師會員。
    • 名譽會長:邀請現任校監為名譽會長。
    • 名譽會員:凡對本會有貢獻,且經執行委員會推薦者,均可成為名譽會員。
    • 顧問會員:舊生家長及離任教師,經執行委員會邀請,可成為本會之顧問會員。
    • 如會員兼具教師及家長雙重身份,只能選擇以教師會員之會籍加入本會。
  • 權利與義務:
    • 會員應遵守會章,接受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通過之議決案。
    • 家長會員必須繳交會費。
    • 除繳交會費外,會員並無義務向本會提供金錢資助。
    • 本會會員均可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和聚會。
    • 家長會員享有動議、表決、選舉和被選權。
      (如未繳交該年度會費之家長,則不能享有上述之權利。)
    • 教師會員享有動議、表決和選舉權。
  • 會費
    • 家長會員:每年會費為港幣五十元正(以家庭為單位),在學年開始繳交。
    • 教師會員:毋須繳交會費。
    • 名譽會員:毋須繳交會費。
    • 顧問會員:毋須繳交會費。
    • 退會的家長會員,其已繳付之會費概不獲退還。


五、 組織:

  • 會員大會:
    • 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在學年開始舉行,由主席召集之,全體會員有權出席。
    • 會員大會上如果有十分之一會員或三十人出席,以較少者為準,即構成法定人數。
    • 如第一次大會未有法定人數出席,該大會即須解散,主席須於一個月內召開第二次大會,此次無論出席人數為何,均構成法定人數。
    • 會員應親自出席會員大會。在會員大會中的選舉及表決事項,會方並不接受任何會員之授權參與表決。
    • 在會員大會中由執行委員報告過去一年之會務及財政概況。
    • 在會員大會中選舉執行委員會之家長會員,由會員提名參選。執行委員會各職位,由執行委員互選產生。
    • 若有需要,執行委員會大多數執行委員可要求主席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 如有五十名會員聯署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時,執行委員會主席必須在接到要求之日起三十天內召開。
    • 會員大會開會日期及議程須於十四天前以書面通知全體會員。
  • 執行委員會:
    • 每年最少舉行四次會議。如主席認為有需要時可隨時召集之,每次均須於七天前以書面通知各委員。會議之法定人數為八人。
    • 會員大會休會時,由執行委員會代行處理會務。
    • 執行委員會由八位家長及七位校方委員組成,各委員均為義務性質。校方委員為執行委員會之「當然委員」,由校方委任。八位家長委員提名參選。各家長委員之職位由全體執行委員互選產生。
    • 執行委員會內各職位如下: 主席由家長委員擔任,其他職位包括副主席、司庫、秘書、聯絡、總務、康樂及學術,由家長及校方委員各一名擔任。
    • 執行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最多可連續出任三年(校方委員除外)。
    • 若有家長委員因事退出,空缺由執行委員會委任增補委員補上,其任期將與其他委員同期屆滿。
    • 如有家長會員、教師會員願意協助會務或提供意見,執行委員會有權邀請列席會議。
  • 特別小組:
    如遇有特別會務,執行委員可派出委員組織特別小組處理。特別小組的職權範圍由執行委員會決定,小組主席及成員由執行委員 會委任,小組成員可包括非執行委員之會員。
  • 特別顧問:
    - 凡熱心於本會之人士,經執行委員提名,由當屆執委最少十一人同意。
    - 需列席例會,但無投票權。 - 任期為一年。
  • 凡有違反本會之會章或其他由會員大會決定之規章,或作出破壞本會聲譽的行為,執行委員會有權對該會員作出有期停止會籍或革除會籍的處分。該受處分的會員可於十四天內向會員大會提出上訴。主席須於三個月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可維持、變更或推翻執行委員會之決定。該大會對上訴之裁決終局。


六、執行委員會各職員之職權:

  • 主席:
    • 負責召開及主持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會議。
    • 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議決事項及簽署對外及對內文件。對外文件必須由校方副主席一同簽署,方可生效。
    • 代表執行委員會向校方提供意見。
    • 代表本會出席其他校外會議。
  • 副主席:
    • 輔助主席推行會務。
    • 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家長委員)代行其職權。
    • 校方副主席聯同主席簽署對外文件。
  • 司庫:
    • 負責本會各項收支賬目,並須在週年會員大會呈報財政報告。
    • 發出會費收據。
    • 收集得來的會費及各項收費須存放在銀行。提支時必須由正主席、副主席(家長會員)其中一人聯同校方副主席和其中一名司庫,三人簽署方可生效。司庫存放現金不得超過一千元。
  • 秘書:
    • 負責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會議紀錄及一切文書工作。於執行委員會休會時執行議決之政策及推行會務。
    • 負責簽署對內之文件。
  • 執行委員:
    (總務、康樂、學述及聯絡) 負責協助推行本會一切會務。


七、財政:

  • 本會之財政年度由每年八月一日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 本會財務政策;以量入為出為原則。
  • 所有支出均須預先由執行委員會批准;付款後,由司庫提交執行委員會審核。


八、義務法律顧問及義務核數師:

  • 義務法律顧問: 經會員大會通過,本會可委任專業律師擔任會方之義務法律顧問,為會方提供法律意見。
  • 義務核數師: 經會員大會通過,本會可委任專業核數師為本會審核所 有賬目,並向會員大會提交核數報告。


九、修改會章:

  • 會章的任何修訂須由出席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之大多數會員通過。
  • 本會會章及任何修訂均須經由有關政府部門批核,方可生效。


十、解散:

  • 由出席者會員大會之三分二大多數通過,大會方可解散。
  • 如遇本會解散,所有剩餘資產須由會員大會決定贈予本校或捐贈認可慈善機構,但其用途須與本會宗旨相符。


十一、    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選舉辦法:

1.     本選舉辦法參照教育統籌局家長校董選舉指引及瑪利諾神父教會學校(小學部)法團校董會會章的規定撰寫。

2.     候選人資格:
i.      所有瑪利諾神父教會學校(小學部)現有學生的家長,都有資格成為瑪利諾神父教會學校(小學部)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選舉的候選人。家長就學生而言,包括該學生的監護人及並非該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但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
ii.      根據教育條例第40AO條第(5)(b)款,如有關家長是學校的在職教員,他/她便不能獲提名為家長校董。
iii.     候選人須注意«教育條例»第30條所載有關校董的註冊規定,如教育局常任秘書長覺得有«教育條例»第30條內所述的情況,可拒絕申請人註冊為某間學校的校董。
iv.     校董不可在法團校董會內同時出任多於一個界別的校董。因此,任何人士均不可同時出任家長校董及校友校董。如兩個界別於同一時間在學校舉行選舉,候選人亦不可同時參選兩個界別的校董選舉。

3.     家長校董的人數:
i.      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的人數為各一名。
ii.      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須由同樣的選舉方式產生。

4.     家長校董的任期:
i.      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的任期為兩年。
ii.      家長校董的任期在9月1日生效及在兩年後的8月31日終止。
iii.     這部份不適用於首屆家長校董選舉。

5.     選舉主任:
i.      本會須委派一名選舉主任,監察有關提名、分發選票及點票工作。
ii.      選舉主任須由本會的執行委員互選,但選舉主任本身不可以是家長校董選舉的候選人。
iii.     如本會未能委派選舉主任,則由學校委派一名教師擔任。

6.     提名期限:
i.      選舉主任須於應屆家長校董任期屆滿的年度的5月1日至15日期間經學校發信給所有家長,關於家長校董選舉事項,其中包括家長校董的空缺數目、提名期限、提名方法、派發選票日期、投票期限、點票會日期、公布結果日期及其他資料,亦應隨信附上提名表格。同時,選舉主任須在信中列明家長校董選舉的候選人資格和職責。選舉主任亦須同日把該信上載至本會的網頁。
ii.      每名家長只可提名一人參選,被提名人可以為該名家長本人,亦可以為另一名合資格的候選人。
iii.     選舉主任發信日起計的第14天為提名參選家長校董的截止日,有意參選的家長須於截止日下午5時前親身到學校把參選表格和個人資料的簡介提交選舉主任。
iv.     如截止提名期屆滿後只有一名合資格的家長參選,該名參選人便自動獲選,選舉主任須於7天內經學校發信通知所有家長該名自動獲選的參選人的姓名。選舉主任亦須同日把該信上載至本會的網頁。

7.     候選人資料:
i.      每位獲提名的候選人須向選舉主任提供有關其個人資料的簡介,中文字數不得超過100字,如英文字數,不得超過80字。
ii.      選舉主任須於選舉日之前不少於7天,把獲提名候選人的姓名及他們個人資料的簡介,上載至本會的網頁。
iii.     如可能的話,選舉主任可為候選人安排一個簡介會,以便他們向所有家長介紹自己及解答家長提出的問題。

8.     投票人資格:
i.      所有在校學生的家長 / 監護人均符合資格投票,學校教師只要是現有學生的家長,也有權投票。
ii.      所有合資格投票的人士都享有同等的投票權,每名家長 / 監護人不論其就讀該校子女的數目,只可有一票,並以個人身分投票(即父親、母親、監護人或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

9.     投票期限:
家長校董選舉的投票期限的首日應與提名截止日相距須不少於兩星期。

10.   投票方法:
i.      投票須以不記名方式進行,即投票人不得在選票上寫上自己的姓名或任何可辨識身分的符號,亦不得讓其他投票人目睹他投票給哪一位候選人。
ii.      選舉主任須為選舉設置一個投票箱,投票箱應鎖好,鎖匙由選舉主任保存。
iii.     選舉主任應與學校安排,訂立一個派發選票日,派發選票日與提名截止日相距須不少於兩星期。
iv.     各班的班主任於派發選票日把選票連同特設的信封分派給他們任教班級的學生,並責成學生把選票轉交他們的家長填寫。
v.      家長須把填妥的選票放進特設的信封並封好,讓學生把封好的選票交回班主任。
vi.     學生須於派發選票日後的7天內把封好的選票交回班主任。
vii.    校方應記下已交回選票的家長,然後才把選票放入投票箱。
viii.   每名投票人只能投一票,每票只能投予一名候選人。

11.   點票:
i.      點票應在投票結束後盡快進行,但無論如何,都必須在投票結束後的7天內進行。
ii.      選舉主任須安排一個點票會,邀請所有家長、各候選人出席及見證點票工作。
iii.     本會主席或本會家長委員的一名代表、選舉主任及校長須參與點票見證工作(若本會主席或家長委員參選家長校董,本會主席或有關家長委員則不應參與點票見證工作)。在點票期間,選舉主任應確保所有選票均已從投票箱倒出,才開始點票。如有以下情況,選票當作無效:
-       選票上所投的候選人數目,超逾認可數目;或
-       選票填寫不當;或
-       選票加上可令人找出投票者身分的符號。
iv.     獲得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家長校董,而獲得第二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替代家長校董。
v.      若兩個或以上候選人得票相同,會以抽簽決定當選人。
vi.     選舉工作結束後,選舉主任應把所有已投的選票放入信封內。選舉主任和本會主席須分別在信封面上簽署(若本會主席參選家長校董,則由本會副主席(家長委員)或司庫(家長委員)負責在該信封上簽署),然後把信封密封。信封和選票應由本會保存最少六個月,以便在有人提出有關選舉不當的指控時,供調查之用。

12.   公布結果:
i.      選舉主任應在點票結束後的7天內經學校發信給所有家長,公布選舉結果。選舉主任亦須同日把該信上載至本會的網頁。
ii.      落選的候選人可在選舉結果公布的一星期內,以書面方式向本會提出上訴,並列明上訴的理由。
iii.     本會須為此設立上訴委員會,並邀請本校校監、校長及本會主席為上訴委員會的成員(若本會主席參選家長校董,則由本會副主席(家長委員)或司庫(家長委員)為上訴委員會的成員,若該3人均參選,則由本會沒有參選的家長委員互選一名代表為上訴委員會的成員)。
iv.     上訴委員會的決定為最終的決定。

13.   選舉後跟進的事項:
本會須向法團校董會提名獲選的家長,出任家長校董。

14.   填補臨時空缺:
i.      若家長校董或替代家長校董在任期內,他/她的子女離校,該家長校董或替代家長校董的任期可持續至任期屆滿或該學年終結為止,兩者以較早者為準。
ii.      如家長校董在任期內離任,出現空缺,本會須以同樣方式在3個月內進行補選,填補有關的空缺。如當屆的替代家長校董有意參加家長校董的補選,他/她須辭去替代家長校董一職,才可以參選。
iii.     在家長校董補選中獲得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家長校董;倘若替代家長校董一職亦出現空缺,獲得第二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替代家長校董。
iv.     如替代家長校董在任期內離任,出現空缺,本會須以同樣方式在3個月內進行補選,填補有關的空缺。
v.      在替代家長校董補選中獲得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替代家長校董。
vi.     在補選中獲選的家長校董或替代家長校董的任期為離任的家長校董或替代家長校董的餘下任期。

15.   首屆家長校董的提名和選舉日期:
首屆家長校董的提名和選舉須在2014年3月至5月,依照本會會章關於《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選舉辦法》進行。

16.   首屆家長校董的任期:
首屆家長校董的任期於2014年6月1日生效及於2015年8月31日終止。

 

十二、    附則:

1.     主席在投票時一齊投票,如有和票則交由校長投決定性的最後一票。

2.     本會不應干預學校的行政。

3.     本會在開會時不能討論個人問題。

4.     所有會員在未得本會同意前,不能以本會名義發表任何言論,或利用本會名義作任何活動,如有違返者,執行委員會有權對該會員作出革除會籍之決定。

5.     任何會議如正副主席(家長委員)均缺席時,則由出席之執行委員(家長委員)互選一臨時主席主持之。

6.     任何會議之議案均須出席者過半數贊成方可成為決議案。